
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
现将《烟台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烟台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附件:
烟台市建设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烟台市建设局(44项):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
二、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或伪造施工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5千元罚款。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五、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20万元罚款。
六、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在建筑工程发包承包中有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七、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以5千元罚款;
(二)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以1万元罚款。
八、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以20万元罚款。
九、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十、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以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罚款;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1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罚款。
十一、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十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一)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透露情况造成影响公平竞争的,处以5万元罚款。
十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罚款。
十四、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十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收受的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3千元罚款。
十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罚款。
十七、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罚款。
十八、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罚款。
十九、未依法进行招投标,隐瞒招标工程和单位真实情况,确定中标单位后单方面宣布无效或泄漏标底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罚款。
二十、以欺骗手段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还应吊销资质证书。”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6.《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2万元罚款。
二十一、出借、转让、出卖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二)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4.《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图签和证书专用章或者为其他单位代审代签设计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十二、涂改、伪造勘察设计资质资格证书承揽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二)涂改或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承揽业务的;(三)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无证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同时提请工商部门予以取缔。”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十三、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违规从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个人执业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二)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或收受回扣的;(三)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四)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十四、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级别或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十五、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罚款。
二十六、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手委托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将分承接业务再次委托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十七、勘察、设计委托方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接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将承接方的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按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二)将承接方的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三)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十八、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强制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十九、工程勘察企业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不参加施工验槽的、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十、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注册建筑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三十一、发包方(委托方、建设单位)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委托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不得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委托勘察设计,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与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二)指使承接方在勘察设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四)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一)将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与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指使承接方在勘察设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十二、承接方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三十三、承接方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二)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三十四、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三十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三十六、违反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可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二)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四)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降低资质(格)等级,并可处以罚款:(一)未按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二)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三)使用未经抗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或新结构体系的。”
2.《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一)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以5千元罚款;
(二)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5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三)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以1万元罚款。
三十七、给予勘察设计相关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十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罚款。
三十八、审查机构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三十九、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5万元罚款。
四十、企业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罚款。
四十一、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十二、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1%罚款。
四十三、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处以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5万元罚款。
四十四、开发企业将开发项目转让给其他开发企业未办理开发者手续变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开发企业将开发项目转让给其他开发企业未办理开发者变更手续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处以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处以5万元罚款。
市质监站(19项)
一、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二、未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经核定质量等级和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 使用未经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以3万元罚款。
四、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至1年:(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处以3万元罚款。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20万元罚款。
六、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20万元罚款。
七、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0万元罚款。
八、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0万元罚款。
九、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50万元罚款。
十、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以5万元罚款;
(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50万元罚款。
十一、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至1年:(四)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十二、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十三、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十四、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十五、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十六、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十七、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3万元罚款。
十八、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十九、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市安监站(40项)
一、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法本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止施工整顿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资质证书,并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责令停止施工整顿。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
1.《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至1年:(一)未按照规定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四、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至1年:(四)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五、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3、《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三)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六、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市标志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七、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0万元罚款。
八、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0万元罚款。
九、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0万元罚款。
十、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0万元罚款。
十一、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指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合同价款1倍罚款。
十二、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5万元罚款。
十三、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设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20万元罚款。
十四、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0万元罚款。
十五、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0万元罚款。
十六、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5万元罚款。
十七、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时,相关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5万元罚款。
十八、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5万元罚款。
十九、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5万元罚款。
二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十一、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十二、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十四、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四)将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挪用费用20%罚款。
二十五、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5万元罚款。
二十六、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5万元罚款。
二十七、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