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建局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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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 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规范性文件、 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 建议;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城市规划的有关工作。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 责任。拟订全市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 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资金 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 实施。
      (三)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责任。组织、指导住房 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四)承担推进城镇化工作的责任。牵头开展推进城镇化战 略研究,拟订总体工作规划和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建立全市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 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地方标准,统一定额和行业 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工程造价 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 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 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 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制定 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租赁、 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 收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市中心区红线外基础设 施配套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 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建筑装饰装修市场活动, 规范市场行为。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 市建筑活动和健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 督,负责市级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起草勘察设计、 施工、建设监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 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工作; 负责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 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外地进烟建设企业的资质 验证、备案登记等管理工作。
      (八)承担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组织实施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管理市级城市建设资金;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工 程建设;参与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负责建 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审批;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实施 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按规定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 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备案管理 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有关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九)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 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 造工作;牵头开展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整治和改善工 作,指导重点镇和中心镇的建设。
      (十)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全市建设工 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 组织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 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 能项目,参与推进城镇住房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节水等城镇 减排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并组 织实施;组织开展科技项目攻关和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指 导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
      (十二)承担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责任。指导全市并组织 开展市中心区的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负责全市商品住宅性能认 定。
      (十三)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会议筹办和决策 事项督办等工作。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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